工程事故的發生歸根結底是違反了客觀規律,巖土工程的事故是違反了巖土和巖土力學基本的原理。
1)工程勘察:勘察不詳、不準、疏漏、失誤。
2)工程設計:支護參數,穩定性計算分析及與之緊密相關的邊壁破壞模式的選取不合理。
3)工程施工:施工質量、施工工藝、材料質量、機械化程度、施工速度和時機、管理水平均可能成為工程事故的直接原因或間接原因。
4)工程監理:監管不力。
5)工程建設方或大發包方:工程建設方或大發包方盲目壓價、層層分包、不恰當地參與選擇或強行拍板某種支護方案或降水措施等所引起的。
6)規范:有些規范的某些規定顯得不盡科學、合理、適用。
基坑風險管理的依據
規范及標準: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
《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80);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
《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
基坑風險源識別
(1)設計/施工方案風險
(2)基坑支護風險
(3)基坑降水風險
(4)土方開挖風險
(5)基坑監測與預警
(6)基坑周邊堆載、安全防護
(7)內支撐拆除
支撐拆除時,平面上一定要明確換撐的平面范圍
(8)基坑作業環境
(9)人工挖孔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