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福建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樁檢測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基樁檢測或將迎來最強監管!目前征集意見已結束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樁檢測
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標準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基樁檢測質量監督檢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和《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等規范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工程項目基樁檢測的監督檢查。
對采用靜載、鉆芯法、高應變等方式檢測基樁承載力,且檢測數量不少于5根的項目,屬地監管部門必須全覆蓋現場檢查,每個項目至少抽查1根正在檢測的基樁,檢查方式參照《基樁檢測現場檢查表》(詳見附件1)。其它項目由屬地監管部門結合實際開展抽查。
對剛完成基樁靜載檢測或剛出具樁身完整性檢測報告(結果)的項目,屬地監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復核機構),可采用相同檢測方法,選取一定數量的項目開展現場復核。
對已完成基樁檢測的項目,屬地監管部門應及時采取抽查檢測報告和靜載檢測留存影像等方式,對其檢測機構開展抽查,每家檢測機構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檢查方式參照《基樁檢測報告檢查表》《基樁靜載留存影像復核檢查表》(詳見附件2、3)。
第三條 經檢查發現檢測機構涉嫌虛假檢測的,其基樁檢測結果無效,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并由屬地監管部門立案查處,責令建設單位委托另一家檢測機構進行重新檢測;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由建設單位委托另一家檢測機構對相應單位工程進行沉降、傾斜監測,直至穩定為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定為涉嫌虛假檢測:
(一)已檢的基樁現場無相應痕跡,或者篡改(偽造)檢測數據;
(二)現場復核時,檢測機構出具的靜載檢測最大總沉降值比復核機構復核結果少10mm及以上,或檢測機構出具的樁身完整性類別與復核機構復核結果相差2個類別及以上;
(三)靜載檢測時,加載結束后重新加載時不能持荷(重新加載時樁頭爆裂的除外),或加載儀的荷載示值與應加載值明顯不一致,或靜載加載儀的油壓示值與壓力表明顯不一致,或靜載檢測過程中加載已超過2級,但千斤頂與反力裝置未接觸,或千斤頂在加載過程中全程未伸長,或加載已結束但堆載達不到最大加載值;
(四)鉆芯法檢測已檢樁數量或鉆孔數量與記錄(報告)不符,或者芯樣直徑與鉆具規格不符;
(五)聲波透射法聲測管數量與記錄(報告)不符;
(六)低應變、高應變和聲波透射實測數據(原始波形)缺失,或者與檢測報告不符;
(七)其它明顯存在涉嫌虛假檢測的情形。
第四條 經檢查發現檢測機構出具的基樁檢測結果(數據)存疑的,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并由屬地監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另選相應數量基樁進行檢測;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由建設單位委托另一家檢測機構對相應單位工程進行沉降、傾斜監測,直至穩定為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定為檢測結果(數據)存疑:
(一)檢測機構出具的樁身完整性類別有30%及以上與復核機構復核結果(復核根數不少于10根)相差1個類別;
(二)靜載檢測過程未按照要求全程拍攝錄像(影像分辨率不低于1080P),或靜載檢測留存影像的時間與在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臺基樁檢測管理子系統登記的時間不一致,或加載過程影像缺失的時間超過2個小時且無相關記錄,或影像未能清晰看到靜載儀顯示器、鍵盤以及靜載儀與壓力傳感器、位移傳感器接線情況,或影像未能清晰看到千斤頂、位移傳感器、壓力傳感器個數;
(三)靜載檢測時,發現檢測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多次操作靜載儀鍵盤且無相關記錄或者留存影像無語音說明,或檢測人員無正當理由更換、拆卸壓力傳感器且無相關記錄或者留存影像無語音說明,或靜載儀的位移值與位移表明顯不一致且位移表未記錄初始值設定情況,或位移傳感器脫落、針頭懸空或者明顯傾斜,或人為多次觸碰位移傳感器且無相關記錄或者留存影像無語音說明;
(四)其它明顯存在檢測結果(數據)存疑的情形。
第五條 對檢查發現檢測機構尚不構成涉嫌虛假檢測或檢測結果(數據)存疑,但存在其它檢測不規范行為的,由屬地監管部門督促檢測機構整改到位。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屬地監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另選相應數量基樁進行檢測;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由建設單位委托另一家檢測機構對相應單位工程進行沉降、傾斜監測,直至穩定為止:
(一)靜載儀參數設定與實際不一致,導致實際加載值小于應加載值的95%及以上:
(二)靜載檢測時堆載達不到最大試驗荷載1.2倍;
(三)開展靜載、高應變檢測前,檢測、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未按要求共同確認受檢樁號并在樁邊舉牌拍照;
(四)靜載檢測留存影像中,靜載儀、位移傳感器型號與記錄表信息不符;
(五)鉆芯法檢測時鉆孔數或者芯樣數量不符合要求;
(六)聲波透射檢測時,聲測管數量不符合要求,或者聲波檢測儀中已檢樁的測深或管距與實際不符;
(七)高應變檢測時錘重不符合要求;
(八)檢測樁位置(樁號)與記錄(選樁紀要)不符;
(九)其它檢測不規范行為需另選基樁進行檢測的情形。
第六條 對列入重點監管對象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由屬地監管部門上報省廳(檢測機構主動發現問題并書面報告監管部門的可不列入),實行全省差異化監管。檢測機構差異化監管期限為1年、檢測人員差異化監管期限為2年。
差異化監管期限內,檢測機構開展主體結構現場檢測前,應至少提前1天書面通知屬地監管部門;對采用靜載、鉆芯法、高應變等方式檢測基樁承載力,且檢測數量不少于5根的項目,抽查數量提高至2根及以上;靜載檢測全程錄像留存時間延長至1年;屬地監管部門抽查其基樁靜載留存影像每季度不少于1次;檢測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每季度對其實驗室抽查不少于1 次。
差異化監管期限內,檢測人員到施工現場開展基樁檢測前,應至少提前1天書面通知屬地監管部門;檢測過程應全程錄像,清晰記錄檢測人員的檢測情況備查,錄像留存時間不少于1年。
第七條 各級監管部門對檢查發現的基樁檢測問題,應根據本標準嚴肅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列表:
1.基樁檢測現場檢查表
2.基樁檢測報告檢查表
3.基樁靜載留存影像檢查表